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來界定電動三輪車的。但是有很多從業人員將電動三輪車認為是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或者電動自行車。根據gb17761-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要求:電動自行車定義為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力功能的特種自行車。5.1.2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kg,5.1.3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能力,綜上所述電動三輪車并不屬于電動自行車行列,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gb12995-2006也有明確規定:1、機動輪椅車必須以內燃機提供動力的輪椅車。2、機動輪椅車的啟動、油門、驅動及其他控制裝置應全部由駕駛員上肢操作。所以說電動三輪車不屬于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根據上述規定,電動三輪、四輪嚴重超出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規定范圍,屬于機動車類。
二、電動車處罰法律依據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
違法內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除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
處罰標準:扣留機動車,對駕駛人處二百至二千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其中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違法代碼:7022
(二)駕駛無牌機動車
違法內容: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處罰標準:扣留機動車,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處罰依據:《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第二十七條十一項。
違法代碼:1717